散瞳驗光的結果客觀地反映了眼的靜止屈光狀態,雖然如此,只憑此結果就寫出眼鏡的處方,決定所需配戴眼鏡的屈光度數,尚嫌不足。
通常,散瞳驗光之后,還要進行一次散瞳-睫狀肌麻痹劑作用消失后的檢查,將散瞳驗光時驗出的屈光度的鏡片戴在試鏡架上,檢查視力防控的實際效果,并觀察戴鏡后有無頭暈、惡心、地面高低不平、行走不穩、視物不清或視物變形、傾斜等不適,需要反復核查,鏡片的屈光度和散光軸稍作加減,直至達到最佳視力防控效果,尤其對屈光度較大的初次配鏡者和雙眼屈光度相差大者,必須對散瞳驗光結果作一些必要的修改調整,然后,戴上臨時眼鏡,近視者向遠處視物,遠視者閱讀書報,若戴鏡20-30分鐘后無視物傾斜和變形、頭暈、眼脹或行走高低不穩等不適癥狀,才能最后決定需要配戴的眼鏡的屈光度,據此開出需配眼鏡屈光度數的處方。這種檢查稱之為復驗,相當于一次不滴用藥物的主觀驗光檢查。通過復驗,將客觀的散瞳驗光結果與主觀的后檢查結果有機地結合起來,最大程度地保證了眼鏡驗配高質量。
散瞳驗光以后到復驗間隔時間的長短取決于所用的散瞳、睫狀肌麻痹劑作用持續時間的長短。滴用阿托品者,其麻痹睫狀肌的作用可持續長達2周,因此,一般于散瞳驗光后3周才進行復驗檢查;后馬托品的麻痹作用持續2-3天,故于散瞳驗光后1周復驗;托品酰胺的麻痹作用弱而短暫,大多于8小時后即消失,因此,可于驗光后3天進行復驗檢查。
雖然,只求快速電腦驗光、立等可取,難以做到驗光的準確,正所謂欲速則不達,除非是接近或已過40歲的單純性近視者,或原先所戴的合適的眼鏡丟失、破損而需按原度數重配者。調節力強的青少年驗光還是不要怕麻煩,采用散瞳驗光,其準確可靠性是主觀驗光法所不可比擬的。